《四川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方案》明确8大重点!(2)
优化土地政策
支持各地探索“主导功能、混合用地、大类为主、负面清单”的土地复合利用方式,细化完善建设用地整理、产权整合置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过渡期支持等激励政策。
复合利用土地的用途可按主用途确定,主用途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一致的,按土地原用途管理;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不一致的,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
强化产权保障
支持按地表、地上、地下分层或按建筑功能分区办理分割审批、分别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城市危旧房(非成套)改造类项目按约定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可分割的可按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楼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区分层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支持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优化规划指标
鼓励各市(州)出台容积率转移、奖励、核定免计等规划指标优化政策,支持探索城市更新单元内建筑容量综合统筹。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对于危旧房(非成套)改造类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容积率,在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消防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创新金融财政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的项目,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领域,以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为前提,探索“债贷组合”新模式。
支持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将经营权下的预期收益作质押,依法合规获取信贷支持。
鼓励探索在保障公共利益前提下,对可经营资产发行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信托基金。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更新重点片区按规定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鼓励电力、通信企业适当减免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优化项目审批管理
鼓励各地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探索简易、低风险城市更新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自审承诺制管理模式。
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鼓励各地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
对于由同一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单元或单元内多个项目,支持采用整体打包的方式进行统一立项、招标。
对于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省级相关部门参与申报项目联评联审,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建立省级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部门联动、快速高效的协调推进机制,组建片区更新工作指挥部,从政策制定、资金筹措、项目实施等方面加强全链条管理。
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深入开展城市体检,建立问题清单、整治清单、项目清单。充分利用城市体检成果,科学编制或修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分析现状与存量资源,综合评估更新潜力,明确城市更新目标,提出城市设计引导,合理划定更新单元(片区)。
统筹谋划推动项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优先将安全风险高、群众期盼大、实施基础好的集中连片区域划定为城市更新重点片区。做好重点片区策划,明确更新目标、改造内容、成本收益、资金筹措、推进步骤等。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建立进入、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深化项目实施方案,突出防风险、惠民生、提功能,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做好项目资金平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用好省级涉及城市更新领域相关资金,优先支持城市更新重点片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财政奖补、贷款贴息等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市、县将一定比例土地收入作为城市更新配套资金。以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鼓励驻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开发中长期、低利率金融产品,降低担保门槛、拓宽增信方式、优化授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主动提前介入项目策划,提高放款效率。鼓励市场主体、社会资本、产权人出资参与城市更新。
积极探索可持续模式
推行片区平衡、多项目统筹机制,收益率高低不同的项目要进行“肥瘦搭配”,反哺片区内公益性项目建设。建立微利可持续的利益平衡和成本分担机制,形成整体打包、项目统筹、综合平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合作、项目合作、设立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发挥社会资本专业化运营管理优势,提前参与规划设计。鼓励民营企业全过程参与更新项目,形成投资盈利模式。探索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