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条例差异:成都仅有实施主体,武汉统筹和实施主体均有,治理逻辑差异
01 核心差异:成都重权利VS武汉重统筹
维度
成都模式
(物业权利人主导)
武汉模式
(统筹主体主导)
法律源头
《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第18条
《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14、15条
核心逻辑
谁的房子谁做主:优先由业主协商确定实施者,政府兜底。
先定元帅后点兵:政府先确定区域统筹主体,再由其协调项目实施。
主体角色
实施主体 = 项目操盘手(直接负责建设运营)
统筹主体 > 实施主体(统筹主体负责片区策划与资源整合,实施主体负责具体项目)
适用场景
社区微更新、产权相对清晰的老旧小区/街区
成片旧改、历史风貌区、产权极其复杂的工业区
单一产权:最简单,物业权利人自己就是实施主体,或自行委托。
多产权(最核心规则):必须由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共同确定实施主体。这意味着在成都做项目,搞定业主是第一步,而非搞定政府。
政府兜底:仅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且物业权利人无法协商一致时,政府才介入制定规则确定实施主体。
03 武汉:统筹主体主导的归集制
武汉条例针对老工业城市遗留的复杂产权问题,设计了一套更具强制力的片区统筹主体。
统筹主体:由区管理者确定,负责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整合资源、平衡资金、协调各方利益。
它通常是具有强大资本和协调能力的国企或平台公司。
实施主体(项目施工/运营方):在统筹主体划定的框架下,负责单个项目的具体建设与运营。可以由物业权利人自定,也可由统筹主体协调确定。
有一个核心有力的统筹主体作为牵头,这为破解钉子户难题提供了市场化路径。
比如统筹主体通过买卖、股权合作等方式归集物业权益,当归集比例达到一定要求后,可为剩余部分启动征收提供条件。
因此,统筹主体是武汉城市更新的核心角色,因为片区规划、拆赔标准、资金平衡方案都由统筹主体主导制定,实施主体更多是执行者。
04 政策差异背后的治理逻辑不同
成都依靠市场自发秩序,通过赋权于民,培育自下而生的城市更新。
武汉偏好规划理性力量,通过设立强统筹主体,解决城市更新的交易成本问题。
作为城市更新的操盘手,
不管是成都的片区策划故事,还是武汉的片区统筹规划,核心目的都是要做好区域运营商。
最近在研究各地的城市更新条例,
有单独分析各个城市,也有在归类对比,比如对比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异同,对比成都、武汉等二线城市的异同。
发现虽然城市更新的宏观目标都一致,在具体的执行思路略有差异。
一个小例子,
即将同期施行的《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与《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虽然都鼓励市场参与,
但在实施主体的确定逻辑上,呈现出自下而上的有机更新,与自上而下的片区统筹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哲学。
成都强调物业权利人自主协商,
武汉则确立统筹主体+实施主体的强主导地位。
对于城市更新操盘手而言,谁来做是项目启动的第一道关卡。
02成都:物业权利人主导的协商制
成都条例的核心在于赋予物业权利人(业主)极大的自主权,物业权利人自主主导、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更多扮演兜底和裁判员的角色。
1、实施主体如何产生?
2、成都没有统筹主体?
成都条例通篇未引入统筹主体概念。
政府的角色是引导、服务、激励、少干预,无强制统筹主体
其逻辑是:地方管理通过片区策划方案和年度计划进行宏观把控,而将项目的发起权和实施权下沉给市场和社会,也就是实施主体。
面对一个产权分散的街区(如类似玉林、望平街),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片区的业主共识,成为片区的相对业主。
武汉模式清晰地将角色分为两层:
综合来看,
成都操盘城市更新,需要擅长设计机制,在项目初期就要设计好进入、沟通和退出机制。
武汉操盘城市更新,统筹主体的强有力协调就非常关键。作为片区的相对大股东,利用政策来解决收尾问题。
成都与武汉的差异,本质上是治理逻辑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