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为深圳市沙头角诗宁别墅……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8月30日,胡某与深圳市凯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扬公司)就上述房屋分别与凯扬公司签署了《产权置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双方采取产权置换补偿方式,即以胡建英现有房屋的面积为基础按一定比例置换新建房屋。
2018年4月,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盐田区第三批计划公示,诗宁小区城市更新项目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9261.4平方米,《盐田区沙头角街道诗宁小区城市更新单元拟拆除重建范围示意图》并未将诗宁别墅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之中。
胡某起诉凯扬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产权置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某是否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产权置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该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但协议签订至今已近四年,凯扬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的诗宁别墅区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导致胡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亦影响胡某对案涉房产行使处分权,胡某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